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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中村受理优化 困难市民住房轻松解决

发布时间:2014-05-26 17:36来源:衍宏网作者:黄莺
        海南省从今年开始维持四年的棚户改造,确定改造区域,完善社会基础服务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经营性收费可适当减免,对于改造项目优化审批环节。
 
        海南省政府近日公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整体要求、基本原则、实施范围、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等。《意见》指出,海南省2014至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13.11万户,将有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4万户,国有、国有控股等工矿企业建设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职工住宅小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7万户,包括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农场职工住宅和集中安置归侨农场职工住宅。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照有关标准给予适当减免。
 
        棚户区的改造要依法执行,充分考虑群众合法权益,采取自愿原则,不能强行拆迁。可采取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棚户区居民可自愿选择,对于部分经济困难的居民可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同时净化改造受理通道,优化审批环节,提高改造效率,在保证进度的同时质量也要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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